期刊目录网

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的区别

所属栏目:城市管理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345   

  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随着成品油税费正式实施,作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以政府为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投资兴建的二级公路)的收费站点撤销工作已经逐步、有序的进行。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由于我国交通基础设施比较落后,且经济发展与交通设施难以完全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此阶段收费公路的出现(含二级公路、国道、高速公路)对筹集建设资金起到关键作用,有效地减轻了国家、地方的财政负担,促使交通事业与经济发展同步推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提升,经过改革开放的洗礼,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国家及地方各级财政支付能力明显改善,且费改税后,国家对筹集公路建设资金的调配能力及收入来源有了可靠的保障.但全国范围,要在3年内完全撤销收费里程占总收费公路42%的二级公路,公共财政仍然压力十分巨大。

  由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交通占区位优势的因素十分重要,但过多的收费公路也确实加重了企业负担、制约了经济发展。以政府还贷融资模式进行公路建设,虽成效显著,但存在诸多弊端也不容忽视。可是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公共财政的收支矛盾十分严重,目前,收费公路还是建设高等级公路投融资的一条有效途径,要完全撤销政府还贷的融资模式,地方进行公路建设的融资压力骤然增加,需要出台相应的补贴或新型的融资模式才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而新模式的出台,“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部分消化的时间、更需因地制宜”。

  如何处理收费公路建设、筹资、投资、回收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应该正确去面对,从而有效的缓解即要建设、又要发展经济的矛盾,收费公路的全部撤销改由公共财政或费改税直接承担建设、养护资金根本无法完全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收费公路在未来很长的一般时间内将继续存在。

  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公众对交通产品及交通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与高质量的服务,可在时间和空间上缩短区域间的距离,可化解公众对服务的要求。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高速公路建设规模及通车里程、密度等指标均高于我国(见下表)。高速公路的合理分布与建设能有效缓解公众对交通要求的压力。但公路建设造价的大幅攀升,公路维修养护成本的成倍增长,加之我国公共财力本身也有限,财政支付压力本已难以重负。因此,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做用,收费高速公路利用适当的政府投入来建设、管理、维修、养护资金是可行的,关键是如何解决与确定收费公路的经营性质、经营年限、收费标准事关民生的问题。

  一、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和概念、组织机构与特点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由交通主管部门投资和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公路,其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机构是项目收费的行为主体,属于行政事业型组织形式,收费管理按照行政事业收费性质纳入财政管理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

  经营性公路:是指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由其依法投资建设而成的公路项目,公路经营企业是公路收费的行为主体,属于企业型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按照企业经营性质纳入工商管理体系。

  政府还贷公路投资主体是政府,是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下属机构)作为贷款人,并以一定的财政收入作担保或者以项目本身的收费权为质押,向银行取得商业贷款。政府还贷公路必须成立专门的事业单位来代表政府行使收费行为,其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而经营性公路投资主体是企业,是以企业(国有、或其他成份)为贷款主体,除资本金部分由投资人出资后,其项目配套资金由收费权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其收费主业的经政府部门批准收费的投资人,属企业性质,其工作人员属企业编制。

  二、收费年限的确定

  政府还贷公路是以还清贷款为原则来确定收费年限,一般#p#副标题#e#以还清商业贷款后即行终止收费,还路于民,政府投入的资本金不回收,目前我国对东部地区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年限核定设定了上限,即不管是否以还清贷款,其最长年限不得超过15年。

  经营性公路是以投资者收回投资并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为原则来确定收费年限,收费终止后其经营的公路无偿交由交通主管理部门,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经营性公路的收费年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三、建设资金的来源

  政府还贷公路的资本金(25-35%)应由政府(财政)全额出资,分批到位,虽可争取少额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专项补助(约300万元/公里),但毕竟与总投资近2亿/公里的造价比较只能是杯水车薪,相距甚远,而且造价的不断增长与政府投入不能同比增长的矛盾日益突显。同时由于受收费年限的限制(东部地区最长不能超过15年),除资本金部分外的配套贷款(65-76%)要想取得商业贷款,除收费权质押外,还需政府信用,财政承诺(担保)才能实现(以目前的造价,15年根本不能还清全部的商业贷款,银行为考虑贷款的安全性必须采取多种保证方式,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归还)

  经营性公路的资本金(25-35%)可采取政府(财政)部分出资及企业投融资平台采取一览子综合融资组合解决,根据工程进度分批到位。经营性公路收费年限最长不超过25年,根据现阶段的造价及车流量状况,根据投资回收期测算及经验值判断分析,目前,我国东部经济发达的江浙沪闽及珠江地区新建的高速公路投资回收期在15-23年左右,在法定的收费年限内能确保商业贷款的安全归还,因此,在项目取得商业贷款事可利用收费权质押基本可达到银行放贷的标准与条件,无需再动用政府资源,财政信用来保证取得贷款,减轻政府资源安排的压力。

  四、关于投资回收及税收、成本的问题。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年限到期后其政府投资部分不回收。在收取通行费采取收支两条线核算,属行政事业收费性质,采用的是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目前不需计征相关税赋(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取的通行费先确保贷款利息的支付归还贷款及部分的维修费用,到期(15年)若不能还清所有贷款,留由政府全额归还。

  经营性公路收费年限按“收回投资并可以获得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在25年内还清贷款可能性较大,政府在核定收费年限时,综合考虑税赋、投资成本、管养费用、利息支付、折旧等因素,在此基础上由经营业主按企业化运转、财务核算按《会计法》要求,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税金、成本、利润等会计科目展开核算。

  五、关于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的转换。

  目前若按政府还贷公路的审批,由于涉及收年限的审批具有公开、透明(由省政府批准收费,对社会公开),关系政府信用、形象,一旦性质确定收费年限随之明确,收费期限到期不能再以贷款尚未还清等任何理由延长收费年限或改变经营性质,未尚贷款只能由政府(公共财政)偿还。

  由于经营性公路其最后年限可达25年,其投资的主体一般由政府背景的企业掌握,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民生问题、财政收支状况、投资收回、经营情况等因素,政府可完全掌控。一些地方在撤销收费站时,当地政府为考虑社会民生、区域经济发展,在原批准收费的经营性公路项目均采取了尚未达到法定收费年限而提前终止收费的决策,提前还路与民,社会效益显现。

  因此,先以经营性公路审批,就企业经营状况及具体的状况而提前终止收费是可行的,但反之,其经营性质互换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六、金融形势与融资方式

  自2008年底爆发的经济危机,我国政府为应对危机,走出经济发展的困境,2009年以来采取积极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投资规模扩大,基础设施投入巨大,货币投入充足,对我国的经济稳健增长产生良好的作用,但目前完全企稳,难度较大,现阶段有关金融机构能适度采取多种融资手段,#p#副标题#e#采取一览子综合融资计划,利用国有投融资平台,可部分解决资本金的融资,以减轻财政的金额投入的资金压力。经过一年多的宽松的财政货币政策,我国经济已有明显企稳的迹象,随之带来的通胀预期,宏观调控已迫在眉睫,银监会已收紧了相关信贷政策,特别是对政府投融资源平台采取了规范与控制,融资难度进一步扩大。

  结合我国现有的金融政策与国际常规,建设资金的筹集。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

  3、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

  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5、《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

  6、《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09年第2号令)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