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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制度__期刊目录网,论文发表,发表论文,职称

所属栏目:公司法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199   

副标题#e#【摘要】公司及其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使公司的债权人蒙受损失。为此,必须建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制度来保护其利益。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存续期间、公司清算期间建立相应法律制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
公司债权人是指对公司享有债权的民事主体,是公司法上的重要主体,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公司法主要的调整对象之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并且这种道德风险和商业风险会往下传递,形成恶性循环,从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加强对公司行为的规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为了获得利润,公司必须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就必然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保护债权债务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对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就必须给予应有的保护。
一、在公司设立阶段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健全并落实资本确定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并且公司的股东应当如实地交付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同时,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来看,设立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防止因公司的资本不实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因此,依法确定公司的资本额是使公司保持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根本保证。
2.实行法定资本和折中资本相结合的资本形成制度。
从国际范围来看,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三种类型。我国借鉴国外公司立法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新公司法没有采用单一的资本形成制度,而采用了法定资本和折中资本相结合的资本形成制度。对一人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度,公司设立时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并且一次性缴足;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折中资本制度,公司设立时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但可以分期缴纳出资,第一次出资不少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4.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申请的非货币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出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应当公正、客观、依法进行,不得高估,但也不能低估,要真实地反映在特定时空的资产价值。
二、公司存续期间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公司资本维持不变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从而使公司的实际财产能力与其明示的资本数额和信用相当,以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券人的利益。
2.公司资本必须保持基本不变。
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未经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减。其目的就在于防止公司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责任范围的缩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的重要信息必须公开披露。
公司应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开信息,不得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也不得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对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必须公开。
4.实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
公司的股东由于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给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责令其股东直接对#p#副标题#e#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资格的彻底否定,只是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在其他场合公司仍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三、公司清算阶段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必须通知债权人。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通过以下规制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并发出公告。公司应自作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合并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即使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也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4)公司分立的,应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分立公司的债务不能因分立而消灭,为了保证分立后的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分立决议后,分立各方应当就原公司的债务分担办法、分担比例达成书面协议,作为对原公司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依据。
(5)公司合并、分立后的债务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既通过强制性规定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尊重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双方就债的清偿协商,充分体现契约自由的精神。
2.公司清算时必须通知债权人。
公司因法定的原因而解散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依照法律的规定接管破产企业并开展各项清算工作。清算组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应从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在进行清算时,应当确保每一个债权人及时得到相关信息,保证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权利。
3.公司清算时债权人有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的权利。
公司在进行破产清算,分配破产财产时,应按顺序先支付破产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仍具有法人资格,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优于股东财产的分配,从而使公司债权人处于有利地位。
4.建立深石原则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深石原则是指控制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者宣告破产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或者分配顺序应次于其他债权人。依据该原则的规定,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将能获得更为有力的保护,尤其是能有效地防止控制公司将自己的风险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转嫁给投资者,逃避债务责任。在同为债权人的情况下,法律将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与其他公司的债权区别开来,优先保护其他公司的债权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参考文献:
【1】周友苏著.新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
【2】许根友.试论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J].兰州学刊,2003(02).
【3】沈四宝.新公司法修改热点问题讲座[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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