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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积极刑法观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19-02-16浏览量:145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启蒙思想为基础的传统刑法立法观虽然重视公民权利的保护,但缺乏灵活性,不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而积极立法观要求刑法随着社会的变化主动适用,符合时代精神,是中国未来刑事立法的理论指导,同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亦有增设新罪和调整刑罚的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体现,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刑法论文。

中国刑事法

  一、积极刑法立法观构建的必要性

  (一)传统消极刑法立法观的缺陷

  传统消极刑法立法观产生并发展于18世纪的欧洲,此时正值启蒙运动时期,启蒙思想作为整个欧洲社会的一种思想风潮,其影响范围广泛,法制思想尤其是立法的思潮也受到了启蒙思想的影响,因此,传统刑法立法观突出体现了启蒙思想的核心价值之一——自由。简单来说,传统刑法立法观的主要内容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传统刑法观以公民私人自由等权利的让渡妥协来形成国家的刑罚权为前提。传统刑法观以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为核心,反对刑法干预个人行动,任何刑法主动限制公民自由权的行为都被视为非法。当然,这一刑法立法观容易受到边界自由论的非难。边界自由论认为自由是有限度的,没有不受约束和限制的自由,同时作为公民整体意志的法律是所有公民权利让渡的集合体,因此,自由应该始终受理性、法律的约束,超越了理性和法律的自由是缺乏其存在的哲学和现实依据的。由此可以看出,传统刑法观过于重视非现实性思考,重视公民个人权利保障,但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刑法本应该具有的灵活性,不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不足之处较为明显。并且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都在发生变化,所以应该肯定公民个人让渡及妥协的权利内容也会随着上述变化而发生变化,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公民个人的自由。另一方面,传统刑法观所确立的只不过是一个美妙的幻想,仅从未来的憧憬来说,这一幻想或者说是目标具有诱惑力,值得我们追求,但尴尬的处境在于自文明社会以来尚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能实现传统刑法观所确立的目标。虽然刑法立法观追求理性和法治是该部门法的内在要求之一,但问题在于,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现实世界的立法逻辑不可能按照传统刑法思想所假设的理性社会、理性犯罪人、理性立法者的框架去推演。各种新型犯罪、集团性犯罪、跨国恐怖主义犯罪层出不穷,刑法的及时干预显得十分必要,所以,传统刑法立法观已经不再适应当今现代社会的发展。

  (二)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合理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的功能和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刑法的适用上,单纯地适用刑法已经同当代的社会需求不相适应,因此,刑法立法功能的充分发挥显得尤为重要。而积极刑法立法观要求立法者面对社会急剧增长的刑法适用要求反应要更加迅捷,这种积极的立法观符合时代精神,将会是中国未来立法的一种新的立法价值导向。积极刑法立法观的突出优越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重新审视了当代的法益观。这种重新审视体现在两种观念上的转变:首先,从消极被动地进行刑事追诉转变为从立法上更加主动地规制犯罪,即针对潜在的法益侵犯危险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其次,针对具体的危险行为,从重视法益实害(要求实害结果)转向重视法益的抽象危险,从注重保护私法益转向重视保护公法益。(2)赋予刑法新的机能,扩大了公民的权利保护范围和力度。例如,通过增设新罪将部分原本具有民事不法性质的欠债不还行为犯罪化(如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将严重丧失社会诚信的虚假诉讼、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考试作弊等行为犯罪化,这些新的刑事立法行为在不同程度上都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中国积极刑法立法观的部分体现

  (一)刑法修正案增设部分新罪

  法律具有滞后性,一个时期的法律总是在相应的社会现象之后产生,对于正在出现的或者将来一段时间可能会出现的社会现象,现行的法律并非一定能够完全适用,作为调整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同样如此。因此,面对新出现的社会矛盾及相应的新型犯罪,通过增设新罪的法治方式治理社会是“刚性”需求。中国作为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其所面临的内外部矛盾更是层出不穷,面对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刑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制。具体来说,首先,新技术发展带来的各领域的巨大变化与传统监控手段调整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一系列关于信息网络的新型罪名,对相应的技术领域做出规制,这是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一个突出体现。其次,公民个人的部分重要权利更待刑法予以保护。例如,在私法对公民隐私权救济不力的情形下,刑法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就显得十分重要。最后,针对社会诚信缺失现象,行政立法及其相应的民事立法的调整依然不能够完全维护社会对信用的需求,因此,作为处罚更为严厉的刑法应该及时补位、做出调整。比如,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等,在一定程度上既是刑法对社会诚信的维护,也是一种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体现。因为从犯罪圈变化的角度看,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问题导向、以刑法功能的积极发挥为基本价值指引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基本理念。

  (二)刑事立法对刑事处罚做出新的立法调整

  刑罚论是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积极刑事立法观不仅仅体现在上述犯罪论当中,同样也体现在刑罚论部分,这种体现主要集中在我国刑法立法中对于处罚的早期化。首先,在我国逐步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各个方面生产力竞相爆发,各种新技术、新体制、新思维出现,尤其是计算机、互联网等新技术的采用,深刻地影响国民生活,社会交往及人际关系都在不同程度上发生了变化,且更加依赖各种新技术、新设备。为了预防和抑制这种变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立法者通过立法进行了规制。例如,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大量增设与信息网络相关的犯罪(尤其是将预备行为正犯化、处罚抽象危险犯)等,都说明立法者对刑罚足够重视。其次,刑事立法者对相关传统犯罪重新修改了法定刑。比如,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由此,在中国的刑法典上再也没有任何一个诈骗罪具有死刑的法定刑的设置。减少、取消相应犯罪的死刑法定刑的设置,主要原因是人权思想的发展,促使我国刑事立法者在刑事立法中越来越重视人权,这说明我国刑事立法者主动适应刑法界的主流思想,是一种积极的刑事立法观。最后,从国际化的视野来看,我国境内恐怖活动、极端组织较多,且国家关系日益复杂,我国境内对此类新型的组织化犯罪设置了新罪和相应的法定刑。比如,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及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等,体现了我国积极与国际接轨的刑事立法观。

  三、未来我国积极立法观发展的思路与建议

  综上所述,积极刑法立法观符合时代精神,对于我国刑事立法具有突出意义,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因此,基于积极刑法立法观,未来中国在刑法立法上,应该侧重于以下问题。第一,增设必要数量的新罪,且新罪必须考虑不同领域的特殊性。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国情复杂,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总体稳定,必须增设一定数量的新罪,这既是对新型危害社会行为的有效控制,同时也有利于犯罪预防。从我国现行刑法来看,我国刑法的罪名数量远远不够,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刑法罪名做“加法”也是一个必要的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在增设新罪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相关领域的特殊性,如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要考虑具体的国情,而不应该盲目照搬外国立法。第二,刑事处罚的法定刑设置不宜过重。轻刑化是整个世界刑法发展的一个趋势,这与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和人们对于人权的认识息息相关,人类文明发展的程度越高,对人权的认识越深刻,对于刑罚法定刑的设置也就相应较轻。第三,刑事立法要慎重对待网络舆情,尽量避免情绪化立法。立法者不同于一般民众,尽管民众的朴素正义一般来说具有合理性,但刑法并不是朴素正义感的集合,因此,在进行刑事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要谨慎对待网络舆情,坚持独立思考,要多调研、多讨论、多咨询,坚持科学民主的立法方法,力求立法既能有效规制社会不法行为,同时也能节约司法成本,避免情绪化立法,这也是积极刑法立法观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周光权.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J].中国社会科学,2016,(3)123-146.

  [2]周光权.积极刑法观在中国的确立[J].法学研究,2016,(4):23-40.

  阅读期刊:《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国刑事发杂志,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7-9017;国内统一刊号:CN11-3891/D;邮发代号:82-815:主管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周期:月刊。《中国刑事法杂志》的办刊宗旨:是坚持以学术为重,以研究刑事法领域的前沿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己任,突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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