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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改革新应用方案

所属栏目:保险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17-11-25浏览量:131   

  文章是一篇保险类论文,主要讲述了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产权制度创新建设应用技巧等等。本文选自:《中国保险》,《中国保险》经济期刊旨在普及保险知识,传递国内外保险信息;探讨保险体制改革。《中国保险》被北大1992版核心期刊、北大1996版核心期刊收录。

中国保险杂志投稿论文

  摘要:从22年开始,国有保险公司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都对保险主业进行了一步到位式的股份制改造,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允许民营资本和外资投资参股。

  关键词:保险应用,保险制度,保险管理,保险论文

  一、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产权的含义,理论界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具体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理解产权的内涵:(1)产权的载体,即“经济物品”或“资产”可以是有形的。(2)产权的归属和拥有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规则予以确认。(3)产权可以“用于交易或让人暂时使用其某些方面”,这表明产权是可以分离的。(4)产权清晰具有重要意义。(5)产权必须得到制度保障。(6)激励和约束是产权的基本功能。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减少不完全合同的不确定性,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增进社会和经济秩序,从而提高企业效率。产权制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企业效率。(1)构建良好的激励机制,提高经济行为主体的经营效率。(2)促使外部性内部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3)可以减少不确定性,提高经济效率。

  产权理论对保险业改革的指导意义在于,判断保险公司的产权结构是否合理,可以从三个方面衡量:(1)产权的“事实主体”是否明晰,产权到底被谁实施和控制。(2)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机制是否健全,包括产权保护法律、公司治理结构、产权交易市场(如金融市场)是否完善。(3)能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与产权相对应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配置是否一致,即权利和义务是否一致。

  二、我国保险业产权制度的变迁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保险业产权制度的变迁及特点

  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为界,我国保险业产权制度的变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2世纪8年代末,保险业的产权制度是单一的国有所有制。

  第二阶段,从2世纪8年代末到9年代中后期,保险业产权主体实现多元化,但产权性质仍比较单一。

  第三阶段,从9年代中后期至今,保险业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步伐加快,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外资股、私人股的混合产权结构在保险业得到充分发展。这一阶段,国有保险公司的产权变革是一大亮点。

  我国保险业的产权制度变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国有产权总体特征没有根本改变。国有保险公司产权结构是“公有金融产权结构”,这种产权结构的特征是,使用权、收益权和让度权名义上都属于国家,由国家占有,国家再按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利,但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必须通过其代理主体,即政府来实现其产权要求。因此,产权的归属实际上是政府。政府对国有保险公司行使产权对应的相关权利时,又必须通过国有保险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作为代理机构来实现。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之后,国有股权仍占绝对控股地位,“公有金融产权结构”的特征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二是产权制度变迁朝着“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方向发展,尤其是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内外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机构集团实行交叉持股的方式,以此来提高实力,将成为我国保险业体制改革的一个动向。

  三是产权制度的变迁与保险业的发展之间有很强的关联度,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演进具有正的外部性,促进了保险业整体经营效率的提高。

  四是从长期来看,国有产权制度的完善必须立足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现实,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稳步推进的过程中,相关措施如法律法规和风险管控必须协调配套。

  (二)我国保险业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国有保险公司股权过于集中,产权主体之间力量对比失衡,不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国有保险公司是典型的委托—代理经营模式,这种模式需要委托者具有很强的约束能力,以及良好的市场约束机制。在我国,由于所有者“虚位”和多层次的委托—代理环节,资本市场还不成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产权交易市场、经理人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等原因,导致保险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不能对经理人形成有效的选择、激励与约束,容易诱致和孳生各种寻租、逆选择行为。国有保险公司成功地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初步实现了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但由于国有股仍占绝对控股地位,其他法人主体和散户投资者难以与之抗衡,使得国有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仍存在较大的难度。

  二是股份制保险公司委托—代理问题突出,治理结构效率低下。我国现有的几家股份制保险公司虽然较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较早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但是由于大股东多为国有企业,这种单一性质的产权结构影响了产权配置的效率。国有保险公司存在的许多问题,股份制保险公司同样存在。之所以产生这种与人们常识相违背的现象,关键在于没有形成有效的产权约束。即使股份制保险公司在产权主体数量上实现了多元化,但由于产权主体的性质过于单一,产权主体对经营者仍难以形成有效制约,实际上起不到股权分散应有的功能。如果单纯进行主体形式上的改造,而不注重产权主体之间能否形成有效的分权制衡机制,也无法达到改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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