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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对措施

所属栏目:财税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1-03-20浏览量:138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正式施行,新个税法较之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高校税务管理的重要工作。本文分析了新个税法改革的主要变化、给高校带来的影响及税收风险,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应对措施,对高校教职工在充分享受减税红利的同时防范税收风险进行了研究。

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对措施

  关键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引言

  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下文简称“新个税法”)正式施行。高校教职工人员类型及收入来源多,个税扣缴业务复杂,虽然此次个税改革能使教职工的个税税负减轻,但也使高校个税扣缴的实际操作难度增加,容易产生税收遵从风险。对高校如何做好个税管理工作,确保教职工享受到个税改革带来的税收红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新个税法改革的主要变化

  (一)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综合所得”的概念,首次在我国个税法中提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适用一张税率表。实行按月预扣预缴,按年度进行汇算,多退少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2019年新个税改革的最大亮点。

  (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一方面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对于居民个人,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作为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减项目,兼顾到了家庭整体负担。近年来,家庭消费已经成为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必要性支出,此次新个税法将家庭作为一个税收整体加以考虑,充分照顾了不同纳税人实际负担状况,对工薪家庭特别是对中低收入的家庭将有明显的减税作用。个税征管从以居民个人为单位走向以家庭整体为单位,体现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更加注重公平、关注民生。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优化税率结构,调宽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以内适用3%的税率;3.6万元至14.4万元适用10%的税率;14.4万元至30万元适用10%的税率;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万元至42万元适用25%的税率。总体来看,无论高收入阶层还是中低收入阶层的纳税负担均得到了不同幅度的降低,而中低收入阶层税负降低更为明显。充分体现了税收调节收入,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三、新个税改革对高校带来的影响

  (一)高校个税扣缴方式变化的影响

  新个税法下,高校个税的扣缴方式发生改变,由按月扣缴变为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较低且每月收入大致相同的教职工,全年应纳税额的影响不大;而对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变动较大的教职工,全年应纳税额可以反映其实际收入的情况,能够有效避免全年收入不高但某几个月份收入偏高导致的多扣税情形产生。对于大多数只在一个单位有工资薪金收入的教职工,单位按月累计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额,次年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对于除工薪收入外,还有来自其他单位的讲座费、评审费、稿费等的教职工,基本上沿用了现行税法的扣缴方式,对于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了800元的费用。由于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率通常会高于汇算清缴时的适用税率,所以次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进行退税。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的影响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税〔2018〕164)通知所附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扣税。对于收入较低的教职工,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可能不需要缴税,税负减轻。但对于在多个单位有收入的教职工,由于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稿酬等收入的不确定性,很难预期,这会使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的操作难度增加。

  (三)高校税收管理风险的影响

  167新个税法下,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与公安、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实现了数据共享稽核。因此,高校教职工应当如实填报本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高校应当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教职工提供虚假的申报信息,高校和教职工都将受到惩罚,高校和教职工面临的税收风险增加。一直以来,我国居民个人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不从事财税工作的教职工对税法知识不太了解。如果教职工次年可以退税却不办理,损害其自身利益;如果需要补税而不补税会受到税务机关稽查,追缴其需要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甚至影响个人信用,个税涉税风险增加。

  四、高校个税纳税筹划的应对措施

  (一)积极开展新个税政策宣传

  新个税法下,高校个税筹划仅靠财务部门无法开展,必须教职工参与其中,才能做好纳税筹划工作。高校应多渠道加强新个税法的宣传,加大对教职工新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培养其纳税新意识。积极打造“线上+线下”宣传辅导模式,帮助教职工直观理解个税改革的具体内容,营造和谐的宣传氛围。高校财务人员应主动学习新个税内容,不断提升税务理论知识、政策解读能力,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面对面”帮助解决疑点难点问题,防控税收风险。

  (二)合法足额利用各扣除项

  高校应深入研究个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和总结,足额的利用好各种扣除项,让教职工充分享受到各项税收“红利”。如:年金政策,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可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对高校来说,在提高教师福利的同时,有利于完善薪酬体系,增强人才吸引力;对于教师来说,在高校养老保险改革后,有利于提高退休后收入水平。养老金水平不下降,也符合养老金刚性的特点。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

  1、谨慎选择计税方式新个税法下,教职工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为教职工是否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提供了选择的自由。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使用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税负,但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不是所有人都适用。全年收入较低的教职工,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可能本来不须交税却产生了应纳税款;而全年收入高的教职工,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会降低税负,充分享受减税红利。2、筹划年综合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的最优化当综合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均需上升一个税率档次时,应优先利用综合所得超额累进税率,并避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防止出现“多发少得”的现象。如何判断单位职工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全年收入(毛收入)-免税收入-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捐赠=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建议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是否适用一次性奖金政策建议由各单位职工自己选择,因为只有自己对自己的收入、扣除情况是最清楚的。案例:某高校教职工李某2019年度每月工资9000元,全年奖金合计6万元,无其他收入,每月免税收入500元,每月专项扣除28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其他扣除无。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000*12+60000-(5000+500+2800+2000)*12=44400(元)>36000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1)选择将60000元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按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60000÷12=5000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0%-210=5790(元)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9000*12-(5000+500+2800+2000)*12=-15600(元)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0(元)全年应纳税额=5790+0=5790(元)(2)全年奖金并入2019年综合所得计算(按年度税率表):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9000*12+60000-(5000+500+2800+2000)*12=44400(元)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44400×10%-2520=1920(元)(3)60000元分36000元和24000元两次发放,其中36000元选择适用一次性奖金,另外24000元并入当月工资。36000元选择适用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3%=1080(元)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9000*12+24000-(5000+500+2800+2000)*12=8400(元)全年应纳税额=1080+8400×3%=1332(元)上述案例应选择第3种的收入发放方式,全年应纳税额较第1种方式可减少4458元,税负降低335%。由此可见,筹划年综合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的最优化,个人税负能大幅降低。高校财务部门应当与教职工一起,在可操作范围内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实现节税的目的。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个税法,高校需在纳税筹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教职工一起进行不同程度的税收筹划。深入分析高校教职工面临的个税涉税风险,积极开展个税政策的宣传与培训,利用财务信息化等手段,使个税筹划工作由被动变主动。不仅可以降低教职工的税负,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还使高校教职在保证依法纳税的同时,获得最大合理收益。对有效推动高校事业发展,促进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Z].2018-12-18.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S].2018-12-27.

  [3]林仰晴.新个税法下高校教职工个税税务风险分析及管控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0(6):28-29.

  [4]伦宗健.新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校个税扣缴的影响及对策[J].潍坊学院学报,2020(3):48-52.

  作者:范利静 李元兵 赵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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