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探讨论文

所属栏目:建筑工程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11-12-15浏览量:149

曹浩

摘要: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建设规模扩大,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带来新的挑战,要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解放思想,勇于探索,不断地改进工作方法,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服务于社会,同时又起到政府监督的职能。
关键词:质量监督;综合执法;工程项目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乡一体化加快,城市规模不断的扩张,基础建设也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城市的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水平好坏,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能力高低,直接影响到一个城市的形象,影响到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影响到市民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只有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执法的探索,及时对监督方法进行改进,进一步深化监督机构改革,我们的监督工作才能真正为城市建设做出实质的贡献。
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立20多年来,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得到大幅提高。质量监督工作实现从 核定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转变。同时,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执监的快车道。
但是,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规模不断的扩张,工程规模大、建筑高、跨度大、技术复杂。现有的监督方式方法和监督机构性质、定位很不适应有待进一步改革和探索。一是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即基础、主体、竣工三部到位工程质量的监督运行方式。按照这种方式去监督一方面我们的监督机构人员严重不足,尤其专业技术人员太少,另一方面导致个方责任主体过多依赖政府监督部门,反而使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袖手旁观”,让社会上误认为工程质量“谁监督,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按照三步到位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去监督,实际上我们都是忙于三步验收,工作是非常被动的,工作中没有抓住主要矛盾,根本达不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的目的。二是对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属于政府委托执法,监督机构不是执法主体,其定位不明确。目前全国各质量监督机构大部分是自收自支单位,与政府强制监督不符,单位性质不明确。三是工程质量监督即要懂法律法规、懂管理又要懂专业技术。现在大多数质量监督机构不能适应执法的需要,据统计其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到监督人数50%,不能符合当前工作现状的要求。四是工程监督机构与检测机构没有完全脱离,监督检测存在问题。首先检测仪器设备落后,仅有简易的检测尺、回弹仪等,没有检测计量认证,检测仪器设备无计量检定,出具报告无效。仍有一些假报告。因此监督检测误差大,一旦将不合格的检测为合格将给工程留下隐患。其次是检测频率较少很难发现问题,若检测频率加大,监督工作量大与监督机构人力不足相矛盾。因此导致监督检测无震慑力。
2 建立工程质量监管的新模式
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者,应全面贯彻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一是改变原来三部到位监督方式,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提高监督效率,监督工作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使工程监督工作真正取得成效。二是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参建主体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进行分类监管,对于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或危险性较大工程重点监督。三是贯彻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对各方责任主体和有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四是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查相结合和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五是建立日常监督与验收监督分离的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监验分离机制,以监督执法科为配备3人以上监督人员,并持证上岗。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六是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已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七是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执法大检查。强化工程质量巡查和专项检查,将突击随机抽查、巡查和专项检查代替提前告知式检查。八是为了保证政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政府必须保证监督机构的人力财力资源,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没有高素质的质量监督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所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战斗力。九是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已及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将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有规定进行处罚。十是加大工程监督机构改革力度。工程监督机构行使政府监督执法监督职能其性质应该是政府的一个独立的执法机构,应归属于政府公务员系列,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要不断完善监督手段,完善监督检测设备,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测方法。增加高科技含量的检测设备,为工程监督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提供有力的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人员考核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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